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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6/27 21:43:12  浏览次数:1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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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招标人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中标不履约】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除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招标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六十六条【依法履责】招标人或其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招标(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采购)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规避招标】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若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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