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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6/27 21:43:12  浏览次数:1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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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本办法所称招标方式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为集团公司主要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第十条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五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合同谈判。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1-7款范围,但合同估算价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3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或合同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人牵头成立的谈判小组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采取询价方式的,招标人牵头成立的询价小组可直接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招标人可通过发布公告、从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招标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一)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具备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能力的,可以项目或时间段为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编制。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组织评标能力的须实行委托招标。

(三)集团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集团招标代理机构库,委托招标时应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选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规模较小的,可多个项目打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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