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开标、评标及中标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专业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在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监督下,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7〕379号)规定,在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48小时抽取。
非公开招标项目和其他采购方式的专家评委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产生,招标人派代表在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从集团公司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集团公司暂无相应评标专家库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业内有关的专业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但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附件12)。
第四十八条【评标及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拒绝说明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时须通知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派员参加。须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加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邀请。
第四十九条【评价标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条【评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试验检测招标评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招标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法。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类招标评标,应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其他招标的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用。上述涉及公路工程的评标办法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7〕379号)为准。
第五十一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7〕0379号)规定,公路工程项目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当天报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招投标采购中心在评标完成后2天内报省交通运输厅(附件13)。
第五十三条【推荐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评标结果公示前填报《评标结果公示备案表》(附件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还须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15。
第五十五条【评标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六条【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定标时间】施工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14日内完成,其他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7日内完成。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定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备案(附件16),需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备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签订合同协议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已签订的合同书报集团公司备案,合同备案时填报《合同备案表》(附件17)。
第五十九条【投诉处理】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及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有效投诉的,应在15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书面答复意见。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后续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条【合同履约】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中标人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