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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6/27 21:43:12  浏览次数:1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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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参与投标前应当履行投标审批或报备程序,子公司在投标准备阶段应报备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附件11)。

第四十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驻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三条【不得投标】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分期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也可分期参加所有投标。

第四十四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工程服务类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

第四十五条【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以保函、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若投标人要求退还原件,招标人应按上述时间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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