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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6/27 21:43:12  浏览次数:1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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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采购)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招标(采购)立项核准→招标(采购)方案审批→招标代理选取→申报招标项目入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评审(以下统一称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审批→招标公告发布备案→出售招标文件→招标限价审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公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合同签订→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立项核准】招标人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前,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并同时提交招标(采购)立项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需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批复,概(预)算审批文件等,落实资金来源。

招标立项核准申请,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招标方案审批】已取得招标(采购)立项核准的项目,由招标人编制招标采购方案,填报招标(采购)方案审批表(见附件4)。招标采购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或货物、服务需求)、招标(采购)组织形式、招标采购依据、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预算、时间安排、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交易场所等方式。

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限额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招标代理)确定】

招标(采购)方案批准后,到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采取随机抽取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机构或招标代理(见附件5)。

第二十条【申报招标项目入场】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和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报入场,其他项目在集团公司会议室或招标人办公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评审】

(一)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评审时至少有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和其他业务职能部室两名人员参加。须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加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邀请。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审批及报备】

(一)招标文件审批前,招标人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公司职能部门召开标前工作会议或通过内部0A(如有)审批流转,明确招标项目所需的资格条件(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资格条件、主要设备要求、单位业绩要求等)、工期、质量目标、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招标时间安排等主要内容,并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审批表(见附件6)或内部0A审批流转单形式,随招标文件报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

(二)招标文件审批

1.集团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采购)的,由职能部室提出申请,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集团公司子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3.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准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应由招标人将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取得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需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或备案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履行报批手续,分公司或项目实施机构协助。

4.经营性高速公路应由招标人报投资人审核后,由投资人报集团公司核准后进行招标。需报相关行政机构核准的,由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履行报批手续。集团公司可指定子(分)公司或项目实施机构协助办理。

核准或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备案】

(一)招标文件备案按第二十二条执行。

(二)招标公告发布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合同签订备案:集团分管领导批阅后,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存档。

(三)招标限价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四)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开始七日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文件等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见附件7)。由招标人向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申报招标项目入场。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协调配合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及省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五)行业部门审批备案

需要省级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且纳入其统一监管的招投标活动的,按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时间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服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其他项目在确定标准、规模并立项后,即可开展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媒体发布】招标人应在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后,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按规定进行公开(见附件8)。

第二十六条【文件发售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地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的购买、投标文件的递交、评标等均在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应详细载明上述地点。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应组建全部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专家须为5人及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审查工作应实行初审、终审两阶段审查。一阶段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资格预审初审报告;二阶段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终审,形成资格预审终审报告。初审和终审结果如不一致,以终审结果为准。

第三十条【重新招标】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申请投标的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或不签订合同,或不能履约的,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三十一条【标段和工期】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对于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二)招标人为了合理调配工期或因部分建设资金不能预期到位,可将合理确定的标段分期进行招标。

(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四)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前涉及的专项检测(隧道检测、桥梁检测、路面检测、隧道机电、消防检测等),可以若干个项目打包招标,也可以年为单位进行招标。

(五)除在建工程的工程、货物、服务和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按上述规定划分标段招标采购外,其他项目的招标采购,原则上每个子(分)公司或项目实施机构按项目类别每年进行一次。需要进行第二次招标采购的,应向集团公司提交专项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招标限价编制及审批】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类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编制完成,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招标人在编制招标限价时,应随时征求集团公司的意见。

(二)对公路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进行同比例调整(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不进行调整)。

(三)其他工程类的招标限价,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应由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选定的具有编制能力的相应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对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四)其他非工程类的招标,招标人应根据行业市场情况,做好市场价格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情况测算投标控制价或招标限价。

(五)最高限价备案和审批:

1、已经集团公司审批建设成本文件、招标限价在建设成本控制范围内、合同估算价小于1000万、编制方法简单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项目,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职能部室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存档。年度预算外的项目一事一议,由集团公司会议研究决定(见附件9)。

2、合同估算价大于1000万或编制方法较复杂的项目,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职能部室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审核,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党委会(董事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按合同文件中有关变更的条款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实际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合同金额调整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四条【价格调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如有必要,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

第三十五条【招标不得指定品牌】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单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第三十六条【出售文件价格】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价格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施工图纸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标段;若收取施工图纸押金,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收回施工图纸,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第三十七条【行贿查询】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开标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内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网查件(适用于已开通行贿犯罪网络查询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招标(采购)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报集团公司按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审核批准(附件10)。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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