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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6/27 21:43:12  浏览次数:1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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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条【招标范围】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项目(见附件2),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等交通行业和铁路、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行业的土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安装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2.房地产项目的新建、改建、维修及各类装修装饰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3.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长隧道维修、大型桥梁维修与加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4.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工程类专用车辆和运输工具与工程有关的原材料(钢材、水泥、沥青等)、燃料等大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5.有成熟的卖方市场、价格透明的产品,其中公务用车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计算机、复印机、空调、通讯工具、员工服装、印刷业务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6.经营性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酒店、商务楼宇等)的承包经菅、除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外的固定资产出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标的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7.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劳务、评估、审计(价)、顾问、委托代理、软件开发、财产保险、疗休养、广告方案策划、发布及工程类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8.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沥青、桥梁伸缩缝等重要设备材料应单独进行招标。

9.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一条【不招标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2.抢险救灾中的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6.只能由原中标人施工或者从原中标人处购买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7.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8.招标人(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9.对于少量(10%以内)增添更新采购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设备(物品)拥有量较大的品牌采购;

10.对于每年都需要采购或外包的项目,如日常养护工程、服装采购、财产保险、印刷业务、汽车维修、各类中介服务等,可根据上一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视情况续约1-3年,最多可续约1次,达到3年必须重新选定;

11.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和非关键性工程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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