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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7/27 00:00:00  浏览次数: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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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工程验收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参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6.1 交工验收
      6.1.1 交工前的质量检测(如需)
      (1)范围: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专项工程。
      (2)条件:工程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合格。
      (3)程序: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质量检测申请表(附件5-1),申请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及分管领导签认,项目办填写“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5-2),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由技术质检部拟文,提请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对检测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交工验收前全部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分管领导确认后,报经公司审查后报省交通质监局核查。
      6.1.2 交工验收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5)已完工程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基层单位及项目办核实并签认;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相关文件,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编制);
      (7)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6.1.2 交工验收程序
      (1)养护专项工程交工验收由公司组织;机电工程、房建工程报请省高管局组织专项交工验收(按省局“晋高管经字【2013】597号”文执行)。
      (2)项目全部完工,工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审查通过后15日内,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附件6),并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评定表、监理抽检评定表、工程数量表及相关基础资料(检验评定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或相关行业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经公司领导批示后,技术质检部组织验收,由相关领导、纪检监察室、承办部门、建设办、基层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
      (3)养护专项工程交工验收组成员的确定。省局批复的项目由分管技术质检部的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省厅批复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技术、工程的领导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质检部、项目办、基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4)验收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于未通过交工验收或通过验收但需整改后再签发交工证书的工程,由验收组长签发“交工验收整改通知单”(附件7-1),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提交整改回复单(附件7-2),并报监理、项目办、项目分管领导及验收组长审核。对通过交工验收且符合出具验收报告的养护专项工程应及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并由使用单位(部门)安排养护管理。
      (5)公司的交工验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由技术质检部牵头出具,格式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项目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意见”一栏,由交工验收组组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见附件8)。
      6.1.3交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及时提出,及时验收,不得积压至年底突击提出验收。
      6.1.4交工验收报告由技术质检部报省局相关处室备案。
      6.2 竣工验收
      6.2.1 竣工前的质量鉴定(如需)
      100万元以上养护专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技术质检部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查看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以及省交通质监局交工验收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已全部整改,各参建单位竣工资料已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公司向省交通质监局申请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6.2.2 竣工验收条件
      (1)交工验收合格;
      (2)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合格;
      (3)竣工文件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4)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已编写完各自的工作报告;
      (5)竣工决算审计已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制授权单位认定;
      (6)质量安全监督局已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意见(如需)。
      6.2.3 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专项工程,由项目办向公司技术质检部提出,技术质检部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查后,对1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由技术质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技术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及工程项目分管领导担任,项目办、技术质检部相关人员任委员),并出具鉴定书;100万元以上的养护专项工程向省高管局提出申请,并附交工验收报告、质量检测鉴定结果、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竣工决算财务审计报告及档案、环保、消防、机电、房建等单项验收意见(如有),以及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批复文件等。由省局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实体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出整体性综合评价,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2.4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养护专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不再另行发放,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其缺陷责任期自动终止。
      6.2.5 文件归档
      (1)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的招投标资料,由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工作完成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2)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的有关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各种合同文件、质量监督、许可、竣工文件等档案资料,应由项目办归档,归档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规范》(DB14/T 648-2012)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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