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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7/27 00:00:00  浏览次数: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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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实施过程管理
      5.1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
      5.1.1办理范围
      根据省局规定,凡公开招标的项目,均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1.2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
      项目办完成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填写、收集、整理工作。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要求,需提供以下材料(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相关资料包括:建设依据,工程概况,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概况,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览表,监理单位情况,施工合同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及安全生产监控重点,施工单位现场主要人员备案登记表, 监理工程师信息备案登记表,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及监理合同副本; 
      (4)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框架及工作流程图; 
      (5)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文件;
      (8)参建单位(建设办、设计、监理、施工)的主要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施工单位三类人员需增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汇总表。
      以上申请材料在招标完成,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质检部通知项目办准备质量监督申请材料,项目办自收到办理通知单(见附件2)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准备齐全,技术质检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附件3),项目办在收到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交技术质检部,由技术质检部报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审查、装订。
      项目办收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后,应认真研读并严格执行。
      5.2 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5.2.1办理范围
      根据省局规定,凡公开招标的项目,均需办理施工许可。
      5.2.2公路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符合条件后,技术质检部牵头按要求向省局、省厅申报施工许可,相关部门(或单位)配合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施工许可资料准备齐全后,由技术质检部通知财务部申请省局相关部门做资金到位审计);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如有,项目办落实);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合同价情况汇总表;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项目办提供)。
      5.3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5.3.1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进入施工准备阶段。项目办按规定协助施工方办理交通管制、行政许可等手续,并根据规定确定是否在相关媒体发布施工公告。
      5.3.2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或《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等如期到位,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路政、交警部门办理手续(如需),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和施工安全,并编制工程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公司主要领导、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办、技术质检部各一份)。
      5.4 施工阶段管理
      5.4.1 安全管理
      (1)项目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管理,合理制定施工交通组织保障等管理方案,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科学合理划分和确定施工路段、标段及施工时段和工期,尽量避免主线同一方向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作业,最大程度减少施工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3)联系、协调各部门间的协作,强化施工现场路政巡查和监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并加强与高速交警部门的配合,对施工路段出现的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时疏导和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压车和堵车现象,切实保障工程实施期间作业人员、设备及行车安全。
      4)加大施工安全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服务,严格工程施工作业预告制度。通过有关媒体或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情报板向社会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施工路段信息及建议绕行路线等有关信息,提醒司乘人员及时了解情况,谨慎驾车,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出行信息服务。
      (2)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防范措施,并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责任人,做好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等管制工作,保证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和工程的有序实施。同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施工技术,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自觉性。
      2)施工作业区应严格按照部颁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规范布设,设置相应施工作业标志和预告、警示等标志,且应符合国家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施工期间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做到作业区布设科学合理,安全设施齐全醒目,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切实保证作业和行车安全。
      涉路施工应按高速交警、路政的相关要求执行,并接受交警及路政的监督、检查。
      (3)项目办、监理工程师等应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力度,按照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认真检查落实,随时对专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予以指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4)项目办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平安文明工地”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一是督促施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文明工地”建设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填写相关表格,自查考核结果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报备;二是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文明工地”考核评价,填写相关表格并建立考核台账;三是进行建设单位自评。
      5.4.2 质量管理
      (1)实行招标的养护专项工程施行工程监理制,选定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同时,应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要求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
      (2)公司养护专项工程施行项目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为直接当事人。
      (3)项目办应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保证良好的建设成果。项目办应根据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与技术质检部沟通工程进展和质量控制情况,技术质检部根据项目办的申请,邀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中间质量监督、交工质量检测、竣工鉴定等事宜。
      (4)施工单位应健全工程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和完善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制,有效实行全面质量安全管理。同时,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指导书和机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工艺要求等规范组织施工,并严格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对原材料及各工序、分项工程等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时应不断提高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素质,并保证优质的机械能力和配套水平,通过科学管理、规范施工,确保优良的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度计划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并严格执行监理例会、报告制度及巡视旁站和检测验收制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测和监管,对原材料及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进行抽检试验、检测和评定,并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各种不利因素,保证工程各项指标符合设计、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等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不构成安全危害),要及时签发停工令,报项目法人同意后,责成施工单位按原标准和规范要求立即整改。在项目设计发生变更时,审查设计变更。
      (6)对由于施工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等单位报告,项目法人视情况报省高管局及有关部门,并责令施工单位保护现场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7)公司养护专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动态监控,为更好地保证工程建设效果,需进行变更优化方案和设计的,要严格执行部、省厅、省局及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并严格监理以现场确认单的形式进行准确计量和控制,有效合理实施动态设计、动态施工和动态管理。
      (8)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评定制。公路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非公路工程项目按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5.4.3 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或项目办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项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控制流程图等进行审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过程中,按监理单位和项目办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对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工作及时进行调整。
      (2)监理单位或项目办应对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并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信息,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设备与计划方案有差异或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存在差异,应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建议,并采取合理手段,尽量避免延期或将延期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以实现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
      (3)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采取了措施但已对总体工期造成影响,监理单位或项目办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由于特殊气候、地质等自然灾害或非施工原因的突发事件等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工期,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4)监理工程师每月25号前向承办部门、技术质检部报截止上月底的专项工程进度图表。
      5.4.4 资金管理
      (1)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等。项目办应加强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并执行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及省厅、省高管局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
      (2)计量支付报表和支付拔款单的使用
      计量支付报表适用于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按月支付的工程项目,报表由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办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同意,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终期支付(非质保金和审计预扣部分)需附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结算书;
      支付拔款单(附件4)适用于工期较短或分阶段付款的工程项目,支付拔款单由项目办填写,经分管领导、财务部审核,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终期支付(非质保金和审计预扣部分)需附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结算书。
      质保金的支付需附竣工验收鉴定书及审计报告。
      (3)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台账
      项目办和监理单位需建立项目计量支付台账、变更管理台账,计量支付台账要有清单细目的合同数量、变更数量、最终细目数量和已计量支付数量等,并反映相关工作量;变更台账要有变更指令编号、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数量及相关金额;项目办每月25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计量支付台账和变更台账报技术质检部,根据规定,省厅、省局或公司将对相关台账进行检查。
      (4)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十四个月(易损部位或易损件,可考虑适当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按照工程结算总额的5%比例预留。
      工程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则从实际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查清缺陷及其原因,因承包人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鉴定费用,因发包人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鉴定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会同监理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无异议的,在核实后14日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申请后14日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履行完毕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按照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对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5)专项费用的使用
      1)公司专项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专项工程相关的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工程竣工验收费(含房建、机电等专项工程验收费,财务在竣工决算时需预留该部分费用)、审计费、质量监督试验检测费、管理部门监管费用等组成。其中管理部门管理费包括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人员补助、安全标志费等。高管局批复专项工程文件中已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公司按批复费用执行,原则上不得超支。对于未明确批复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一般为500万元以下项目),应不超过省厅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晋交建管发[2013]229号)文件规定(按部颁规定费率的50%计),即不超过1.74%,公司可参照省高管局常规批复比例(批复建安费的1.5%)计取。
      质量监督试验检测费用按质量监督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所出具的实际费用发票计取。
      2)监理费:对于招标项目(或批复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要施行工程监理制,对于未明确批复监理费的项目,按省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5]356号)文件要求,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机电、房建的设备购置费计40%)的1.6%控制,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政采管理办法。
      3)勘察设计费:按要求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其费用按省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5]356号)文件要求控制限价。
      4)对专项工程批复中未明确批复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的项目,根据需要,需支出该部分费用时,在项目招标、采购前需由项目办提出,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具体费用组成。
      (6) 资金监督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各种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工程项目设立工程资金支付台帐,详细记录每一项工程的立项、批复、计量支付金额、累计已完工程总值、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质保金及实际支付情况等,严格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工程项目,计划财务部按规定进行落实。
      (7) 专项工程结算
      专项工程结算书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审查、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竣工决算和费用支付的依据。竣工结算资料一式六份。
      (8) 竣工决算
      专项工程决算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办配合,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决算的编制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决算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5.4.5 环境保护管理
      1)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有关环保、水保管理措施,对不合理的应予以调整,确保节能降耗、低碳环保和文明施工。
      2)施工单位应规范合理地布置施工现场,施工材料、设施设备等分类集中存放整齐,并保证工程车辆装载运输、操作及施工作业规范,有效控制施工粉尘、废弃、噪音等污染,场地废料、土石弃方,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合理处理,同时防止水土流失,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施工废旧料安放及拌和场地布置应合理并远离市区,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现场整洁有序,做到规范文明施工。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农田排灌系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污染水源、耕地、农田、灌溉渠道,并采用渗井或其他措施防止影响或中断农田作业,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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