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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2016-7-1修改稿)

发表时间:2016/07/12 00:00:00  浏览次数: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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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三)养护单元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人、桥梁工程师、工作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桥梁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工作责任人对高速公路桥梁日常养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省通车运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维修加固工作的开展;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以及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查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 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需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 组织所管辖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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