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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2016-7-1修改稿)

发表时间:2016/07/12 00:00:00  浏览次数: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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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技术档案管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一桥一档”的要求建立纸质桥梁技术档案,桥梁技术信息发生改变后及时存档,实时更新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一)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
2、桥梁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科研资料,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事故处理资料等;
3、桥梁观测点(部件)资料;
4、交(竣)工验收资料;
5、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6、桥梁运营过程中的检测、养护、维修及加固改造资料。


(二)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三)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分类统计表,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果及其养护对策建议,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四)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2、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或专项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五)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管线架设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次年1 月31 日前,按照《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十项制度附件3)向省高管局报送本年度辖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省高管局应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桥梁情况分类、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基础资料;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管理资料;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分类统计表和桥梁定期、特殊检查结果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明确每座桥梁的行政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责任人。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省高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单独制定针对特殊结构桥梁的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组织工作井然有序。对由于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导致大型超重车辆可能长时间滞留桥面的情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疏导,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能及时发现桥梁病害、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出现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建没有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交通管制措施不力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负责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发生桥梁安全事故,不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造成长时间中断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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