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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2016-7-1修改稿)

发表时间:2016/07/12 00:00:00  浏览次数: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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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的检查和评定工作。桥梁检查和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由养护管理单元技术人员结合路况日常巡查实施,检查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巡查必须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养护工作。

(二)经常检查由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实施,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性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上报养护管理系统和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养护维修。
(三) 定期检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定期检查;
3、以下情况需加大检查频率
(1)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运营年限大于10 年的或年公里收费额超过500 万元的路段,检查周期为每年一
次;
(2)如果在桥梁定期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及以下的,应在下一年度再次进行针对性定期检查;
(3)特殊结构或特别重大桥梁可根据各运营管理单位所辖路段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率。
(四)特殊检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所属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特点制定相应的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特殊结构桥梁要逐步建立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桥梁定期检查结束及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应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并将《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工作报告》(需包含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与次年1 月31 日前报送省高管局。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每季度上报的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中,应对四、五类桥梁病害情况及维修加固进展情况进行专门描述,直至病害维修或加固完成后,重新进行定期检查确定评定等级。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进行正常保养;
二类桥:需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
三类桥: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
四类桥: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封闭交通;
五类桥: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封闭交通。

第十八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及时维修三类桥,四、五类桥梁维修处治率要达到100%。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病害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和预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桥梁加固设计文件,报请省高管局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条省高管局接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病害维修加固请示报告后,应尽快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由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组进行方案评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方案确定后,按照专项工程有关程序要求,进行审批或报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桥梁检查、桥梁使用状况和交通量等情况,认为高速公路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时,应先进行桥梁适应性评定,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高管局。省高管局组织高速公路有关专家进行工可初步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桥梁养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有两个以上方案,以便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应优先安排计划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对桥梁技术状况复核、工可批复或维修加固设计批复期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桥梁管理,加大观测力度,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办法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参照建设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进行验收,并应达到设计标准。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所有桥梁应统一设置信息公开牌,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行政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责任人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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