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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7/27 00:00:00  浏览次数: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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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招投标管理
      4.1 招标项目的确定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2)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00-200万元的工程项目施工,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所辖路产及附属设施的权益租赁、转让等活动(50-100万元的材料设备、货物采及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4)未达以上招标条件的工程施工、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相关单位。
      (5)应急抢险工程按省厅、省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可不进行招标。
      4.2 招标
      4.2.1对于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工作由公司技术质检部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4.2.2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组织方案、标段划分、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违约处理、施工分包等条款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确保条文结合,前后一致,表述清晰,准确无误;完成《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后,技术质检部组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建设办或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办”)、技术质检部、计划财务部、纪检监察室及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会审(或进行意见征集),必要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经相关领导及部门会签,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上报省局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发售,发售的招标文件必须与备案文件一致,不得擅自修改。
      4.2.3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法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技术质检部、归口承办部门、纪检部门在工程招标全过程全程参与并监督,技术质检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工作组,并邀请省局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项目招标的监督。
      4.3 招标管理办法
      具体招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省厅、省局相关规定,以及《祁临高速公路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
      4.4 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前,由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招标文件中约定模糊、存在歧义、需要强调或没有约定需要补充等情况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提纲需事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谈判事宜由项目办组织,通知公司相关领导、纪委、技术质检部、财务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已确定)等参加。谈判议定事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的改变。
      (2)所有专项工程项目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合同签订过程应接受纪委监督。工程承包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其中公司的三份合同由技术质检部一份,计划财务部一份,承办部门一份(工程完工后归档),其它涉及的部门或单位采用复印件;安全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廉政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所有合同的签订均需填写“祁临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签署审核表”(见附件1),对外经济合同签署审核表签署完毕,复印件在技术质检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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