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养护专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5]357号)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 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养护专项工程是指小修保养工程范围以外的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交叉工程、收费站、服务区、路政队、治超站等沿线设施。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对上级单位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等,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或相关专业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遵循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 条件及分类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需要等)引起的变更;
(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四)设计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包括设计文件中的错、漏、缺或不完善项)提出的变更;
(五)由于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包括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或新的设计规范),需要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养护专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二) 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概算调整的,应按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省高管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设计变更均受公司纪委监察监督(以下简称监督人员),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接受省厅、省局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公司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一条 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5]357号)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 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养护专项工程是指小修保养工程范围以外的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交叉工程、收费站、服务区、路政队、治超站等沿线设施。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对上级单位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等,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或相关专业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遵循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 条件及分类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需要等)引起的变更;
(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四)设计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包括设计文件中的错、漏、缺或不完善项)提出的变更;
(五)由于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包括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或新的设计规范),需要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养护专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二) 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概算调整的,应按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省高管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设计变更均受公司纪委监察监督(以下简称监督人员),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接受省厅、省局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公司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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