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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养护专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7/27 00:00:00  浏览次数: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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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设计变更首先由项目建设办或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办”)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规模及性质,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专家论证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表格样式统一管理(附件1),项目办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样表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的表格需到技术质检部备案。
      (一)对于1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申请资料,报监理(如无监理项目,则按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由基层单位代其职能。下同)、项目办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由总监签发变更指令。
      (二)1-10万元的一般变更,经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办审查签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由总监签发变更指令。
      (三)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经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办、分管领导审查签认后,报公司技术质检部(并附项目变更台账,附件2)审核,经公司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公司总经理审批,由总监签发变更指令。
      (四)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经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办、分管领导审查签认,报公司技术质检部(并附项目变更台账)审核,经公司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项目办负责上报省高管局审批,由总监签发变更指令。
      (五)备案。工程设计变更令签发后,项目办将变更情况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备案(附件3);交工验收前,项目办需将项目所有审批的变更资料报技术质检部,作为交工检测的必要资料,报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内容、理由、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比较论证情况、附有签字的专家意见书、公司签发的现场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总经理的审核意见等;
      (二)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及专家评审会复查意见书(如有);
      (三)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
      (四)原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方案不可行的原因分析和结论,并形成复查意见书,且由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法人技术专用章和行政公章;
      (五)涉及环评、水保、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等内容的,应提交分析资料等;
      (六)反映工程原貌或地质状况的影像、图片、勘测、试验分析资料等;
      (七)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预算,原设计相应图纸;
      (八)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费用变更对照清单;
      (九)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上资料,为重大、较大变更需提供资料,一般变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一)设计变更书面材料一式6份,其中施工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公司2份、备案1份。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另选设计单位应符合招标、政采等相关办法,且不得选用与施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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