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厅、省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中介服务机构等)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职责
3.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并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3.2产生纠纷时,以承办合同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处理合同的公证、调整、诉讼、仲裁等事宜,必要时请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4管理规定
4.1合同审查与谈判
4.1.1 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应急工程及金额较小不采用招标及采购方式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4.1.2签订合同时,均需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签署审核表(见附件1)。
4.1.3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合同审查的重点是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合法,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合法、合理,文字阐述是否准确,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4.1.4重要的合同项目可安排合同谈判,参加谈判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维护公司利益,专项工程的合同谈判按专项工程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及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2合同签订
4.2.1合同谈判所确定的条款,应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签署时,要核验对方的签署人身份合法。
4.2.2合同应由主合同与附件组成,涉及费用计算的应附详细费用说明书及相应职责标准的复印件。
4.2.3合同文本凭合同签署审核表,经业务部门、财务部、技术质检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对生效的合同文本统一编号。
4.2.4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4.2.5合同原件份数,公司不少于3份,其中承办部门1份,财务部1份,技术质检部1份。复印件分送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
4.2.6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4.2.7所有经济合同应签订廉政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4.2.8所有工程类合同及涉及存在安全风险的其他合同均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3合同履行
4.3.1合同由承办部门督促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4.3.2合同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支付,由承办部门对支付申请提出书面意见,会签财务部及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见附件2)。采用中间计量支付的项目根据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4.3.3每一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清楚,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4.3.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季度对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上报省厅省局备案;
4.3.5专项工程合同执行完毕,按公司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厅、省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中介服务机构等)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职责
3.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并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3.2产生纠纷时,以承办合同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处理合同的公证、调整、诉讼、仲裁等事宜,必要时请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4管理规定
4.1合同审查与谈判
4.1.1 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应急工程及金额较小不采用招标及采购方式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4.1.2签订合同时,均需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签署审核表(见附件1)。
4.1.3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合同审查的重点是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合法,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合法、合理,文字阐述是否准确,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4.1.4重要的合同项目可安排合同谈判,参加谈判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维护公司利益,专项工程的合同谈判按专项工程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及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2合同签订
4.2.1合同谈判所确定的条款,应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签署时,要核验对方的签署人身份合法。
4.2.2合同应由主合同与附件组成,涉及费用计算的应附详细费用说明书及相应职责标准的复印件。
4.2.3合同文本凭合同签署审核表,经业务部门、财务部、技术质检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对生效的合同文本统一编号。
4.2.4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4.2.5合同原件份数,公司不少于3份,其中承办部门1份,财务部1份,技术质检部1份。复印件分送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
4.2.6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4.2.7所有经济合同应签订廉政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4.2.8所有工程类合同及涉及存在安全风险的其他合同均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3合同履行
4.3.1合同由承办部门督促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4.3.2合同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支付,由承办部门对支付申请提出书面意见,会签财务部及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见附件2)。采用中间计量支付的项目根据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4.3.3每一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清楚,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4.3.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季度对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上报省厅省局备案;
4.3.5专项工程合同执行完毕,按公司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