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髙速公路应急抢修处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髙速公路应急抢修处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应急处治工程管理及验收工 作,明确相关工作程序,根据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晋交规划字〔2008〕474号)、交通 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 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执行先抢险后恢复的工作程序。抢险方案应按尽快救治伤亡和控制财产损失不再扩大的原则,由现场应急领导组确定后立即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处治工程是指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通行不畅或不能正常运营而实施的公路养护工程,具体包括:
1. 因雨水、冰雪、大风、雷电、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高速公路道路、附属设施损毁,需及时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
2. 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因非正常情况影响出现险情,危及道路运营安全的紧急抢修工程项目;
3. 突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及附属设施损毁,影响行车安全需进行的工程项目。
4. 收费站、服务区、通讯管道、联网收费系统、机电信息系统等高速公路交通与服务设施遭遇破坏、攻击、突发故障等危机的应急处理项目。
5. 其它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毁或对道路使用者造成较大威胁,需立即进行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应急处治工程项目分类
应急处治工程按照一般、较大、重大三种情况进行分类。
1. 一般应急处治工程:
1) 工程量小,技术简单,各路段单位通过使用日常养护维修经费即可处治的应急处治工程项目。
2) 单处应急处治工程所用资金额度小于10万元。
2. 较大应急处治工程:
1) 工程量较大,或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或不及时处治将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应急处治工程项目。
2) 单处应急处治工程所用资金额度大于10万元,或者属于水毁的事件,全路段内单处大于5万元的一般应急处治工程累计金额大于15万余。
3. 重大应急处治工程:
工程规模较大,阻断道路正常通行,或将产生较大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较大、易产生更大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