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髙速公路应急抢修处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交(竣)工验收:
1. 交(竣)工验收相关条件、程序等相关工作内容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大于100万元的应急处治工程,按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发的《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晋高管工程发〔2015〕691号)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小于100万元的应急处治工程,交、竣工验收可合并一次进行,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
2. 《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虚报、瞒报应急处治工程,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因汛前无排查,或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等原因造成的水毁,各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相关应急处治工程一律不予报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抢修处治工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