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髙速公路应急抢修处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应急处治工程项目申报与认定
1. 一般应急处治工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养护工作完成,并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属于因雨水造成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过《养护管理系统》填报水毁工程旬报表,并附2-3张全景和局部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2. 较大、重大应急处治工程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属于水毁造成的,事件发现第一时间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 不影响道路通行的由水毁造成的较大应急处治工程,需通过《养护管理系统》填报水毁旬报表。
2) 单处水毁较大或影响道路通行的突发事件必须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在《养护管理系统》中填报应急情况登记表,并附事件发现时的2-3张全景和局部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以文字形式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同时填报水毁工程旬报表。
3) 应急处治工程项目在抢险的同时要及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设计文件要求:
a. 编制说明。除对实施项目说明外,同时要说明发现第一时间填报报表的日期、位置。
b. 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工程数量、预算文件。
c. 影像资料:需有能反映全部、局部情况的3张以上照片或 视频等影像资料。
d. 对于技术复杂或估算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应急处治工程
项目需委托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必要 时,恢复工程要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文件上报。
3.应急处治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认定:
1) 水毁工程必须在《养护管理系统》水毁工程旬报表中按时填报。
2) 较大、重大应急处治工程必须有各单位应急领导组的认定。
3) 较大、重大应急处治工程必须有发现第一时间至少2-3张全景和局部照片或视频资料;影响道路通行的较大应急处治 工程或重大应急处治工程事件发现时第一时间必须有书面报告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第六条 应急处治工程的审批
1.100万元以下的应急处治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 业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工程技术会议审定后批复。
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应急处治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工程技术会议初步审定后,提交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会议审定。
3.500万元以上的应急处治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工程技术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七条 应急处治工程施工管理
1.应急抢险工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发生险情需立即抢险事件,由路段现场领导组制定临时处治方案后,立即实施;恢复工程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复后实施。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应急抢险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应急处治工程的管理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如涉及到抢险工程认定,应做好抢险救灾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3.运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程序进行,抓好工程建设责任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工作。并做好:
1)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责任落实。
2) 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3) 加强安全管理,釆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加强现场管理,工程计量要有专人负责,隐蔽工程要有自检和签认,并做好影像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 应急处治工程队伍的选择
应急处治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在每年年初,经过择优选择确定至少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急抢险施工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时的施工队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并在省局备案。应急抢险施工队伍以有养护施工经验、就近、有实力为原则,通过比选确定,在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事件性质,由现场应急领导组确定应急抢险施工队伍后实施。
第九条 应急处治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1. 较大、重大应急处治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 较大、重大应急处治工程项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资料提出初步建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会议研究后,根据应急抢险工程规模,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比例预付相应额度的应急抢险资金。
3. 应急处治工程项目文件批复后,财政依据各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应急抢险工程资金预付单支付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