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4.4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4.4.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或转让,须先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合同变更或转让后,应将变更的合同或合同转让的有关材料备案。
4.4.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或出现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法定事由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
4.4.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最终交由档案室保管。
4.4.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4.4.5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4.5合同章和合同文本的保管
4.5.1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4.5.2合同专用章由技术质检部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4.5.3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4.5.4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后交档案室保存。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4.5.5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签署审核表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4.6责任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擅自销毁合同有关资料或擅自泄露合同经济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谈判中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徇私舞弊等,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4.7 合同监督
签订经济合时应同时签署廉政合同,接受纪委的监督。
5附则
5.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单位规定有冲突之处,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或上级单位规定执行。
5.2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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