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养护专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纪委责任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处理,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报相应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设计变更金额较多时,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71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扣减相应勘察、设计、咨询审查费用:
(一)勘察单位勘察深度不足,提供的地质、水文资料与实际严重偏离,造成设计变更的;
(二)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失误、缺漏项、数据信息错误等造成设计变更的;对合理的设计变更不予及时认定的;
(三)咨询审查单位未能及时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明显错误导致设计变更发生的;
(四)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单位与项目法人或监理、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审核中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或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公司按合同约定处理,按照本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实施过程中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或与监理、设计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公司责任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按照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背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厅管理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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