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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7/27 00:00:00  浏览次数: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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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程招投标管理
      3.1 招标项目的确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财政核准为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一般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50万元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等项目,应遵循财政要求,如核准为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则由公司项目办、财务部与省财政沟通,财政将统一安排招标);
      (6)应急抢险工程按省厅、省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可不进行招标。
      3.2公司技术质检部应将招标项目报知公司纪检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3公司技术质检部根据相应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3.4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备案
      (1)项目办应向公司技术质检部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等,同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表报送公司纪检部门。公司技术质检部将以上资料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组织方案、标段划分、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违约处理、施工分包等条款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确保条文结合,前后一致,表述清晰、准确。
      (2)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技术质检部组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分管领导、项目办、计划财务部及招标代理单位一起进行会审(如果不进行会审可征求相关部门、人员意见,见附件2),厅批工程及技术复杂项目需邀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按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技术质检部拟文,相关领导、部门及纪委会签,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上报省局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发售,发售的招标文件必须与备案文件一致,不得擅自修改。 
      (3)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上报省高管局备案通过,技术质检部可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
      3.5最高限价的编制
      (1)招标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一般情况下,招标限价的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具有造价咨询资质)或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
      (2)编制完成的最高限价,由项目办及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书面出具最高限价审核意见(附件3),交由咨询单位修改,修改完成后的最高限价经项目办、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技术质检部通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最高限价补遗书。
      (3)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确认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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