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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发表时间:2018/04/13 00:00:00  浏览次数: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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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公路工程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服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公路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工程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规模较小的,可多个项目打包或分年度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设置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合格制包括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客观资格条件评分法。

对于标段内包含有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资格审查办法可采用客观资格条件评分法。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满足全部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方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采用客观资格条件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客观资格条件,制定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并划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分数线。得分超过分数线的潜在投标人方可通过资格审查。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束后,正本应现场封存,资格审查时方可开启,审查工作结束后仍须封存,直至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后。文件的封存和开启均应在项目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组建全部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专家须为5人及以上单数。

新(改)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审查工作应实行初审、终审两阶段审查。一阶段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资格预审初审报告;二阶段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终审,形成资格预审终审报告。初审和终审结果如不一致,以终审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后,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按规定进行公开(格式见附件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发售文件时要求携带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原件、相关业绩证明原件及资质证书原件或针对本项目由第三方出具的授权、公证、证明等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

(2)无正当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的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4)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排斥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

(5)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供应者等,指定产品品牌或划定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小范围名单;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编制完成,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对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进行同比例调整(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者由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银行保函。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并同时提供银行查证授权书,基本账户开户行不具备出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具备相应资格的上级银行出具。

第二十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新、改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沥青、桥梁伸缩缝等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如发生变化,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实更新或补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结束后,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现场封存,评标时方可开启,审查工作完成后仍需封存,直至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后。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可由专家和1名招标人代表组成,也可全部由专家组成,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招标人代表产生方式:由招标人推荐至少3名候选人,均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项目监督人在评标现场从中随机抽取1名产生。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提出专家抽取的方式、类别、专业和数量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一级公路的新(改)建工程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开始前至少48小时,在项目监督人的监督下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开始前6小时内,在项目监督人的监督下抽取;

(三)评标专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组织清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查询路径的信息进行查询,应查尽查;

(四)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等事项。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核查。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试验检测招标评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招标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法。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类招标评标,应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各评标办法详见附件3。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随机开标法来分配标段(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的信用得分应采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等信息,根据省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计算,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连续三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最多可以同时参与4个标段的投标,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60%预留。

连续两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最多可以同时参与3个标段的投标,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80%预留。

第三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第二信封不予开封,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在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如果中标候选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格式见附件5),公示期不少于5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向项目监督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包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项目监督人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省厅将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当事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年度信用评价考核。

第三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失信行为,招标人应及时上报省厅:

(一)通过资格预审后,不参加投标;

(二)投标时不填写报价或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放弃中标。

对于(一)(二)规定的情形,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其本年度信用评价不予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对于(三)规定的情形,出现一次,其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在评价有效期内依法限制参与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前,限制参与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项目监督人应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信用山西”和“信用交通”等网站平台,全面查询投标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省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对不良信用行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本省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省厅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评标办法;2、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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