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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绿化)养护质量验收

发表时间:2016/07/20 00:00:00  浏览次数: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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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养护质量验收

5.4.1 苗木养护质量验收

5.4.1.1 灌溉

苗木灌溉应满足下列要求:

a)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次水,三日内浇灌第二次水,十日内浇灌第三次水,以后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及时补水;

b)灌溉用水不能采用有害污水。灌溉时,要注意保护树木根部的土壤不被冲刷;

c)对浇水后出现的树木倾斜,应及时扶正,并加以固定。


5.4.1.2 整形修剪

苗木艳形修剪应满足下列要求:
a)苗木应根椐不同生长习性采取不同的整肜措施,整形修剪宜符合其然形态:
b)具有明显主干的高大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技,剪去的枝条控制在1/5-1/3之内;
c)无明显主干、枝条茂密的落叶乔木,对胸径10cm以上树木,宜疏枝保持原有树形;对胸径 5-10cm的树木,宜选留主干上的几个侧枝,保持原有树形迸行短截,严禁使用截干苗;
d)绿篱的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修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
e)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口处应平滑,不得劈裂;
2)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距留芽位置以上1cm;
3)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5.4.1.3苗木补植
苗木补植应满足下列要求:
a)苗木缺株应尽早补植,宜在交工验收结朿后1个月内补植完毕;
b)补植的苗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应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及规格必须与原树种一致,补植行道树的规格应与原树木相协调。

5.4.2 地被和草坪养护质量验收
5.4.2.1地被养护
地被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地被每年施肥不应少于1次,可结合中耕进行。干旱季节要浇水,夏季浇水在早晚进行;
b)发现枯死植物应及时挖除并补植。影响景观的枯叶残花要随时清除;
c)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100cm的低矮状态,使枝条扩展生长,扩大覆盖面。

5.4.2.2草坪养护
草坪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新埔草坪应及时浇水,直至成活。夏季浇水应早晚进行。生长不良的草坪,每年早春萌芽前宜追肥;
b宜在每年春季土壤化冻后进行松土。可用刀横向、纵向划断根系,促使根系萌发。


 本文摘自山西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指南》(DB14/T 850-2014),查看原文请购买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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