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接警
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接警工作,公布值班电话,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351-7338212、7338259、12122。
3.1.2预警信息通报
省高管局值班人员负责收集各种预警信息,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通报:
(1)国土部门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水利部门在发布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地震部门在发布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预警信息时;
(4)气象部门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
(5)卫生部门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6)发展改革委在发布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预警信息时;
(7)公安部门在发布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3.1.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全系统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逐步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3.1.4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Ⅰ级预警由省高管局报请上级单位启动和发布,Ⅱ级预警由省高管局启动和发布,Ⅲ级预警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启动和发布,Ⅳ级预警由高速公路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启动和发布。
(1)Ⅰ级预警(红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
(2)Ⅱ级预警(橙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高管局)提供应急保障时。
(3)Ⅲ级预警(黄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应急保障时。
(4)Ⅳ级预警(蓝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预警:
①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② 其他可能需要由路段基层管理机构提供应急保障时。
3.1.5预警启动程序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Ⅱ级预警时,省高管局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省高管局值班室(信息监控中心值班员→机关值班人员→带班处长→带班领导)向应急领导组提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Ⅱ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组在50分钟内决定是否向上级单位报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决定是否启动Ⅱ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按照启动程序,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级、Ⅱ级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由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向相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值班室下发通知,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上级单位决定此次Ⅰ级预警、由应急领导组决定此次Ⅱ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在8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Ⅱ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省高管局值班室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组和带班领导要求增减信息报告频率;
(7)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高速公路抢通小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参考Ⅰ级、Ⅱ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本单位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6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带班领导根据值班室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Ⅱ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上级单位值班室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由上级单位决定是否终止Ⅰ级预警状态,向应急领导组提出Ⅱ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由应急领导组决定是否终止Ⅱ级预警状态;
(2)省高管局值班室在接到同意终止命令后,按照终止文件提出的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Ⅲ级,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Ⅲ级预警涉及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4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
(4)如预警直接撤销,省高管局值班室负责在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通知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通知;
(5)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路段基层管理机构参考Ⅰ级、Ⅱ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本单位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Ⅱ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7应急资源征用
抢险保通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高速公路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组同意后下发指令予以调拨。
在征用通知下发后2小时内,相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和调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所征调的相关高速公路抢险保通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按要求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省高管局在上级单位指导下负责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的实施,负责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较大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路段基层管理机构负责一般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1)特别重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 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桥梁毁损、隧道坍塌等情形,或形成路障,24小时以上难以恢复通行的;
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严重泄露,致使高速公路24小时以上无法安全通行的;
③ 因突发事件导致特大交通事故或隧道事故,造成高速公路24小时以上无法通行的;
④ 发生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死亡、24小时以上难以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⑥ 上级启动Ⅰ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需要提供跨省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2)重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 因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或形成路障等情形,造成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难以恢复通行的;
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泄露,致使高速公路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无法安全通行的;
③ 因突发事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或隧道事故,造成高速公路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无法通行的;
④ 发生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⑥ 符合启动Ⅱ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省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3)较大事件
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泄露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无法安全通行的;
③ 因突发事件导致较大交通事故或隧道事故,造成高速公路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无法通行的;
④ 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⑥ 符合启动Ⅲ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市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一般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① 高速公路出现浓雾、大雪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或雪后路面大面积结冰,致使高速公路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交通拥堵的;
② 因高速公路大范围养护施工,或在节假日车流量增大或因附近沿线国(省)道阻塞、中断等其他情况,造成高速公路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交通拥堵的;
③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交通拥堵的;
④ 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⑤ 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⑥ 符合启动Ⅳ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县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时,省高管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省高管局值班室(信息监控中心值班员→机关值班人员→带班处长→带班领导)向应急领导组提出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组在50分钟内决定是否向上级单位报送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建议,或者是否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由应急领导组组长签发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正式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由省高管局值班室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
(3)接上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或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宣布后,省高管局值班室和各应急工作小组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小组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较大事件、一般事件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高管局值班室提出请求。
3.2.3现场应急处置
(1)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抢修等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支援。
①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② 按照“先抢通、后保通”的原则,全力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功能,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创造条件;
③ 按照“快速、高效、科学、安全”的原则,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 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② 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③ 指挥协调对受损高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高速公路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④ 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3.2.4信息报告与处理
(1)各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发现和接到高速公路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40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高管局值班室报告(尤其对于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对于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值班室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可以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告,并同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高管局值班室。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任何单位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5)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2.5指挥与协调
(1)基层单位间协调
以路段管理单位的辖区为应急管理单元,建立路政、养护、收费、服务区、高速交警为一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大力提高行业区域联动能力。
(2)与高速交警协调
省高管局与高速交警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建立与高速交警的路警联动合署办公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与路网间协调
协调高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跨省际路网协调:应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当应急工作涉及省际区域时,合理充分利用其他省界路网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邻省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跨公司路网协调:当应急工作涉及省内其他路网区域时,应建立与其他路网间的互助机制,协调其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4)与社会部门、单位间协调
当应急工作急需社会力量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
(5)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负责特别重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时,现场指挥协调由上级指挥部门负责。
3.2.6应急资源互助
在省高管局协调下,合理充分利用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建立应急资源互助机制,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单位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单位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当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组同意,由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下达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调拨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7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应急领导组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2)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3)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3.2.8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省高管局值班室(信息监控中心值班员→机关值班人员→带班处长→带班领导)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组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则按启动权限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50分钟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及相关部门报送;
(3)接到上级终止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状态文件时,按照文件提出的后续处理意见,认真实施;
(4)如需要,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善后措施。
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路段基层管理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参考省高管局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编制。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高管局。由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高管局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2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3.3.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购买保险。
3.3.4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高管局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调查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
(3)事件结论;
(4)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及改进的建议;
(5)应急预案效果评估情况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上级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省高管局积极协助调查,提供记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