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控制、封闭控制区
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4.0.1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 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见图4.0.1-1和图4.0.1-2。
4.0.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沖、工作、下游过渡、终止 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 式标志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四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K布置可在二、三级公路养护作业基础上简化。各种工况养护作业的具体布置方法应按本规程第6章至第1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0.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限速过程应在督告区内完成。
2限速应采用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lO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
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4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路肩养记作业,表4.0.3中的最终限速可提高10km/h或20km/h。
5 不满足超车视距的二、三级公路弯道或纵坡路段养护作业,最终限速值宜取20km/h。
6 隧道养护作业,表4.0.3中的最终限速值可降低10km/h或20km/h,但不宜小于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