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安全规程-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 护作业,并应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3.0.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 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
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养护 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0.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 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3.0.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 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3.0.5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0.6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
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当通航桥梁养护作业影响到航运 安全时,应在养护作业前向有关部门通报。
3.0.7公路养护作业开始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 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3.0.8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 位置。
3.0.9养护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
2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时,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3.0.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 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3.0.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 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3.0.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 用。用于夜间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3.0.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 管理。
3.0.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 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
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3.0.15公路检测宜根据作业时间按相应的养护作业类型布置作业控制区,并应加强 现场检测作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