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前期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财政函【2015】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解决前期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晋交财函〔2015〕2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专项评估等前期工作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依法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来函称前期工作因项目未列预算、无预算批文、无法申报采购计划,因此无法进行政府采购。我们认为,由于工程能否立项具有不确定性,立项前期服务采购不能依赖于项目预算。为避免立项失败导致的支付困难,工程前期服务采购计划应当明确具体的采购资金渠道或者调剂使用其他资金解决,鉴于此类项目的前期性和不确定性,可不要求对应预算批文,项目预算批复后可用相应预算资金支付或抵顶本项目支出。
今后工程前期服务采购一律不得以无项目预算批文为由规避政府采购。对本函发出前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在工程项目备案时,应对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形进行说明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此复
(抄送: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来自山西省政采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view.php?nid=17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