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防汛应急预案(2016-7-11)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按照高速公路汛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省局领导组响应级别分别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
大到暴雨造成高速公路出现或可能出现中断交通的重大灾情。
4.1.2 二级响应
中到大雨造成高速公路某路段、构造物等发生大面积塌陷,但未造成中断交通的灾情。
4.1.3 三级响应
中到大雨造成高速公路路基、构造物等发生一般塌陷;小到中雨造成高速公路急流槽、边沟、排水沟、锥坡等发生的水毁。
4.2 分级响应
4.2.1 一级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由省局领导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省局领导组组长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2 二级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局领导组视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有关副组长、成员视情况赶赴现场,必要时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3 三级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省局领导组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密切跟踪汛情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省局领导组成员或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当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或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灾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请求省局领导组给予支援。
4.3 响应要求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应急值班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及时收听收看、记录气象预报。应急响应启动后,要与现场指挥机构保持联系,搜集整理汛情信息,传达应急管理机构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接到汛情报告后,省局领导组根据汛情性质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指导协助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防汛工作根据灾害程度的大小分为特大型水毁、重大型水毁、较大型水毁和一般型水毁四个等级。各有关单位得到水毁灾情报告后要做好记录,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1)特大型水毁:大到暴雨造成高速公路出现或可能出现中断交通的重大灾情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迅速上报省局和省厅防汛办,成立现场指挥部,请求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或驻军支援,根据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方案,具体实施水毁抢险工作。
(2)重大型水毁:中到大雨造成高速公路的某路段、构造物等发生大面积塌陷,但未造成中断交通的水毁病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要及时上报省局领导组,由省局领导组尽快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力支援抢修,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较大型水毁:中到大雨造成高速公路路基、构造物等发生一般塌陷,预计单处恢复费用在5000 元以上的水毁,养护部门应分析原因,及时组织力量修复。
(4)一般型水毁:小到中雨造成高速公路急流槽、边沟、排水沟、锥坡等发生的水毁,预计单处恢复费用在5000 元以下的,养护单元要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要求自行进行修复。
4.4.2 应急处置要求
(1)巡路制度:健全雨天24 小时昼夜巡路制度,随时掌握所辖高速公路沿线汛情和水毁情况,及时采取相应防汛抢险措施。
(2)报告制度:做好重大灾情及时上报和水毁定期上报制度。当有可能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灾情发生时,各单位要在1 小时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路线名称、桩号位置、灾情大小、车辆通行情况、应对措施及采取的办法、存在的问题等;并且要对所辖高速公路的水毁情况定期上报。
(3)应急联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做好防汛工作的基础上,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部门、交警部门以及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信息会商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4)责任追究制度:在汛期应对工作中,要实行防汛抢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擅离职守、工作松懈、贻误时机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