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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办理指南

发表时间:2016/03/01 00:00:00  浏览次数: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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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二、受理机构:山西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受理地点: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35号C座805室 质量监督处
五、联系方式:0351-7032202       E-mail:sxzjjzljdc@163.com
六、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
5、《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
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
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第1号
七、事项申办条件
1、申请人应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全省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及养护大修工程;
(2)含有独立特大桥、隧道等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的国、省道干线公路;
(3)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项目。
2、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招标等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进行申报。
八、办事处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向交通质监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1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或《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2份及申请书电子版文件,对符合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交通质监局会在办理时限内下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两份,由交通质监局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各留存一份。
2、对符合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予通过原因,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至符合要求后重新申报。
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九、服务办理时限:20日内
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2、机电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3、建设项目(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4、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质量责任登记表填写说明:
①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
②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交通质监局审查,其中项目法人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留存交通质监局一份备案。项目法人列出的部门应是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部门。
③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④表中所填质量责任人应是与工程质量相关人员,其中在岗时间指在本工程工作的起始时间,承担质量责任内容指在本工程中实际承担的质量责任,责任人签字栏必须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⑤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上栏质量责任人应在递交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前完成填写,监理员、分包责任人、工序负责人、班组长和试验员等质量责任人填写内容应在施工准备阶段补充完善,并由项目法人审核认定。
⑥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
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下载: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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